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可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以下简称“买卖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签订总份数),因故不能全部提交的,由当事人说明原因,在石房网站声明作废;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合同备案的,可单方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所见证的委托书。 四、所退房源在“石房网站”公示,由开发企业公开销售。 五、本通知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 六、本规定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住房[2014]14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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